《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年起施行,引领规范数字领域性别平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年起施行,引领规范数字领域性别平等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5-10-12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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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办法》(修订),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严格遵循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紧密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实践,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优化和完善,重点聚焦我省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着力破解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妇女在各领域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妇女生育健康服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有助于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综合防治和救助政策。

为保障妇女生育后职业发展,第三十八条规定,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者再就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支持。该条款还明确,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作出规定,为妇女的生育以及托育提供支持。

为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第十五条规定推动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建立妇联组织,引导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实施办法》首次在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中系统规范数字领域的性别平等,相关条款要求在互联网平台在订单分配、薪酬计算等算法设计中排除性别偏见,开展数字技能培训,帮助妇女跨越“数字鸿沟”等方面作出规定,体现了立法对科技发展带来权益挑战的前瞻性回应。

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第二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实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有权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停止或者制止侵权行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预防、受理投诉、处置网络侵权的制度措施,防范和制止通过网络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加大对相关网络账号的处理力度。

为保障妇女在数字时代的平等权益,第三十条规定加强妇女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妇女对媒介信息选择、判断和有效利用的能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应当在数据与个人信息处理、自动化决策、算法推荐服务等数字领域促进男女平等。

《实施办法》还体现了大湾区的制度创新。广东省立足于“一国两制”实践,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合作,推动粤港澳三地区妇女组织以及妇女间的交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妇女事业融合发展。

(中国日报社广东记者站 李文芳|卢嘉欣)

【责任编辑:陈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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