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颁布后,国内第二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条例》在现行仲裁法的框架下,创新性地规定了仲裁机制体制的改革内容:一是确立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立和协调的治理模式;二是明确了理事会独立运行的决策机制;三是赋予了珠海国际仲裁院独立的仲裁业务管理权和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权;四是建立了有效外部监督机制;五是引入国际化仲裁机制。
《条例》规定,仲裁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并有效衔接的治理机制。据介绍,这种新的治理模式,更加凸显仲裁机构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更加符合仲裁机构运行的规律和国际习惯,进一步强化了仲裁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公正高效裁决案件的制度优势。
《条例》规定,理事由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士以及其他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条例还列举了理事会对仲裁院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定权,凸显出理事会作为仲裁院决策机构的核心地位。
为保障仲裁办案的独立性,《条例》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院依法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仲裁院自主确定争议解决收费标准,财务独立核算,独立管理资产,自主决定内设机构和人员岗位的设置。
《条例》规定,(珠海)市政府在仲裁院设立监督审计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行使监督审计权。监督审计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监审长、监督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条例》还规定了一系列国际化仲裁机制,推动珠海在仲裁领域率先尝试接轨国际、趋同港澳的制度建设,有利于当事人在涉外以及国际的商事活动中选择珠海国际仲裁院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了友好仲裁、临时措施、紧急仲裁员以及临时仲裁制度,这是在国内法律体系中首次引入的国际通行的仲裁机制,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中国日报社广东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