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3-10-1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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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上升,且呈现低龄化趋势,家庭监护缺位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巨大,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为此,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推动修订《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2023年9月27日,新修订《条例》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条例》共有8章65条,本次《条例》修订严格遵循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未法》)的立法精神与要求,同时紧密结合广东实际,积极回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新问题、新挑战,把多年来广东成熟的实践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切实增强新修订《条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亮点一:推动建立粤港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作机制

广东是青年人口大省,且地处“两个前沿”,在地理位置上是“交汇处”,在文化上是“交融处”,在意识形态领域是“交锋处”,使广东青少年较容易受到西方一些不良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

《条例》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粤港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省内跨行政区域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联动机制,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

亮点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可拨打广东共青团12355热线咨询

本次《条例》修订,专门增加“预防支持体系”一章,着力于构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支持体系,提供科学、规范的专业社会服务,全方位提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支持与保障。

早在2017年,团省委就率先打造了全省统一接听的广东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24小时向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困难救助等公益服务。6年来,平台服务青少年近200万人次,满意度达99.26%,处置高危个案2369个,劝导1368名闲散青少年重返校园,帮助3.32万名青少年修复家庭关系。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受理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咨询与求助,建立健全分级分类处置的协调工作机制、结果评估制度、个案转介机制与问题报告机制等,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通过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提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咨询、帮助。为更多社会力量通过12355平台参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为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亮点三:积极回应未成年人信息网络犯罪预防的现实需求

网络犯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条例》重点关注当前未成年人涉嫌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现实情况和突出问题。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方面的职责,要求重点做好预防网络犯罪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并依法查处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渠道,进一步完善“源头预防、线索发现、执法处置”的工作机制,避免未成年人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的教育内容,并要求网信部门应当指导推动网站平台加强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提供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以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功能。

亮点四:“非医疗目的滥用药物”也属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预未法》列举了九种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具体行为,《条例》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下青少年群体出现滥用未列管物质的现实情况,进一步明确“非医疗目的滥用药物”属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范畴,作出了符合青少年禁毒工作新形势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七条新增了未成年人毒品危害教育、建立学校、社区和家庭禁毒教育衔接机制相关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他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并要求公安机关会同教育行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建立学校、社区和家庭禁毒教育衔接机制,指导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禁毒知识宣传和毒品犯罪预防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亮点五:建设专门学校完善分级处置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针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干预、矫治措施,充分体现分级处置的理念,其中关于专门学校建设和管理相关内容成为本次《条例》修订的重头戏。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专门学校规划布局和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学校,并要求专门学校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班级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女性班主任。为明确专门学校招生范围,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专门学校的学生来源不受户籍限制。为解决困难学生专门教育学费问题,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对专门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予以资助,并鼓励慈善组织等对专门学校的学生提供资助。

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对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应实施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并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教育行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专门矫治教育的学生管理、师资配备、经费保障等制度。

亮点六:细化学生欺凌防控措施守护“少年的你”

近年来,广东在破解防治学生欺凌难题上,围绕机制制度、工作路径等方面进行了多维度的有益探索,如肇庆市成立全国首个从市委、市政府层面统筹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青少年发展委员会,将预防中小学生欺凌专项工作机构纳入工作体系,深度统筹整合多部门在防治学生欺凌的工作资源和工作力量,有力推动学生欺凌防治综合治理。再如广东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专门设立学生欺凌求助专线,围绕线索转介、心理疏导等内容,为广大青少年提供便捷且专业的服务。

结合我省先进经验,《条例》第二十四条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明确相关职能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学生欺凌综合防治工作,并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条例》在强化学校预防犯罪教育工作的同时,在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应加强对教职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学生欺凌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发现和防治学生欺凌的履职能力。

关注流动人口子女的预防犯罪教育

广东是流动人口大省,流动人口及其随迁子女的社会融合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条例》重点关注留守未成年人和异地上学的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犯罪预防教育,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开未成年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条例》第十八条还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困境未成年人家庭、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离异或者单亲的未成年人家庭等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中国日报社广东记者站李文芳)

 

【责任编辑:舒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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