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逆行”“闯非机动车道” 男子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05-31 10:45:00
分享

喝酒不开车已是社会的普遍共识,可总有少部分人漠视交规,铤而走险,在酿成大错后才悔不当初。上海的温某在与朋友把酒言欢后,驾车在市区连续肇事,致3辆汽车受损1人受伤。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酒驾”“逆行”“闯非机动车道”疯狂之举层出不穷

2015年1月30日18时,温某在上海杨浦区某饭店与朋友饮酒聚餐,酒过三巡后已至深夜22时。此时,早已醉眼迷离的温某仍坚持自行驾车离开饭店。在他驾驶车辆行驶至吴中路时,追尾撞击了前方的一辆丰田轿车,可温某并未下车处理事故,而是选择加速驶离了现场。

岂料,这仅是温某接下来一系列疯狂驾驶行为的开始。在车辆行至吴中路古北路路口时,温某又再次追尾撞击了在此等红灯的一辆宝马轿车,宝马车主还未来得及了解情况,温某又已绝尘而去。

在行驶至红松东路一酒店附近,温某竟径直将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并将在此拦出租车的两名行人撞倒。但其仍不理会被撞行人的安危,又做出了一个更为疯狂大胆的举动:一个变道,将车辆行至逆向车道上,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宝马越野车发生严重碰撞,致双方车辆损毁严重。温某随即弃车逃逸。

当晚,公安民警在事发附近一工地地下室将烂醉如泥的温某抓获。经鉴定,案发时温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64mg/ml;被撞倒的一位行人构成轻伤;丰田轿车维修费1700元;宝马轿车物损6000余元;宝马越野车物损42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温某负四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发后,温某向被撞车辆的三名车主赔偿了所有损失,并通过法院调解向被撞伤行人支付了赔偿款17万余元,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

2016年6月28日,公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庭审中,温某一方与公诉机关关于其犯罪罪名的认定展开了辩论。公诉机关认为,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两次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危害公共安全,并又造成一起人车事故及一起两车事故,致一人轻伤,物损达40万余元,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温某一方则认为,其行为未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应只构成刑罚较轻的危险驾驶罪。

法院:连续冲撞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温某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温某不服,以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温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64mg/ml,其高度醉酒后明显控车能力不足,在先后碰撞到两辆轿车后继续驾车冲撞,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倒两名行人,又逆向行驶严重撞坏一辆轿车,醉驾途中前后共造成三辆轿车被撞,物损达40余万元,另造成一人轻伤,车辆行驶路线长达20余公里,给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的高度危险。温某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的危险性、破坏性已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物质等行为相当,远大于一般的醉驾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于近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温某上诉,维持原判。

(刘皓 王加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分享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