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7N9禽流感防控等级回调

作者:钟啸 来源:南方日报
2013-05-27 10:57:07
分享

随着H7N9禽流感疫情的缓解,近期,山东、江苏、浙江、湖南等地已先后终止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IV级响应。而对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防控等级也在近日“回调”,已于24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文显示,“现将H7N9禽流感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原农业部第1919号公告废止。”

与此同时,农业部网站也公布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强调“要统筹做好科学防控和稳定家禽产业发展两方面的工作”,并明确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经检疫合格、从正规市场和超市购买的禽产品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积极引导公众科学消费、健康消费,消除恐慌心理,提振消费信心。”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为后续家禽市场的恢复做准备。

H7N9禽流感“回调”为二类动物疫病,流通环节防控措施有望降低

农业部第1950号公告表示,“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实验结果表明,H7N9禽流感病毒对家禽属低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有关规定,现将H7N9禽流感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原农业部第1919号公告废止。”至此,农业部终于将过去两个月间临时“升级”的H7N9禽流感病毒防控水平调回原有等级。

今年4月初,国内连续出现多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农业部遂发出第1919号公告,明确表示“鉴于目前H7N9禽流感病毒对人构成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临时采取一类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防控等级的“回调”反映到具体措施上究竟有什么不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其中的主要区别或体现在对“流通环节”的防控措施上,明显从“禁止”降为了“限制”。

根据《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而根据《防疫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现在各地的人感染H7N9病毒情况已经有所缓解,对H7N9禽流感病毒采取二类动物疫病管理完全合理。”对此,一位业内学者表示,根据卫生部门截至5月20日16时的统计,我国内地共报告130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其中死亡36人,康复72人。目前病例处于散发状态,尚未发现人传人的证据,而从20日至26日并无新的公告贴出,这说明H7N9病毒的感染情况已经趋缓。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分享

推荐